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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公司”财产能分割吗?

作者:曲衍桥  更新时间 : 2019-10-14  浏览量:298

【案情简介】

吴某(女)与张某(男)系夫妻,婚后双方各出资250万元设立了北京某设备安装公司(下称公司),双方各持股50%。后双方感情破裂,张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对双方夫妻公司的资产及利润进行分割,一审法院判决公司的汽车、机器设备等资产以及公司的债权债务归张某所有及享有,张某给付吴某200万元作为补偿。吴某对一审判决不服遂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该公司的资产(含未分割利润)、债权债务在未经法定程序分割处理前,上述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应分割,遂撤销了一审法院对北京某设备公司财产分割的判决。

争议焦点

夫妻公司的资产、利润、债权债务是否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而在离婚诉讼中进行分割。

律师解读

本案二审法院认为家庭财产与“夫妻公司”财产混同的行为,并不构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主体要件和结果要件。二审判决中所说的“公司的资产(含未分割利润)、债权债务在未经法定程序分割处理前”中的“法定程序”是指《公司法》中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由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或公司股东书面一致同意的这个程序。在“夫妻公司”中,公司利润分配方案未经过上述程序分配,相关公司利润属于公司法人财产范畴,而非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在离婚纠纷中直接予以分割。

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类“夫妻公司”的财产离婚时如何分割的做法并不统一,各种观点也完全迥异。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否定“夫妻公司”的法人人格,并向工商登记部门提出司法建议,恢复其私营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性质,然后再将其资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二种观点认为,对于双方在公司中的投资比例可视为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约定。离婚案件中,不应将其系统地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应按照工商登记中确定的比例进行分割。

第三种观点认为,公司的股东地位,只是就对外关系而言,在夫妻关系内部,仍应根据《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的规定来处理。

专家提出,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有关“夫妻公司”问题时,要注意与《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相衔接,可以考虑:

1)离婚后夫妻双方都有经营能力,并且也都愿意继续共同经营的,可根据《婚姻法》有关处理夫妻财产的规定,直接分割双方的股权比例。

2)夫妻双方都要求解散清算公司,则可以在清算后对公司剩余财产按照《婚姻法》有关规定进行分割。

3)夫妻一方要求保留公司,另一方要求退出公司并获得相应补偿的,可以考虑通过将股权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方法来解决,既能使退出一方的补偿获得实现,又能使公司继续存续下去等。(摘自:吴晓芳:《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公司”如何处理》,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中国民事审判前沿》2005年第1集,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35242页。转载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民事卷①》),刘德权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138-1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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